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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1-11发布者:造价师招聘网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成明 010-58934733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0月29日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主要思路是: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新格局。加强信用管理,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具体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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